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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中的问题解决方案与建议
发布时间:2023-10-23        浏览次数:9        返回列表
境外投资备案中的问题解决方案与建议

企业资金合规出境一般由商务部,发改委以及外汇管理局监管及办理审批手续,我国对于企业的资金对外投资监管是比较严格的,除此之外,对于境外项目的风险性也是要做合理的评估的,许多企业在境外投资之前没有办理合规的手续,在境外的投资收益所得也不能合理的流入国内,那么企业资金如何合规出境,出境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一、备案的范围和权限

1.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在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吉林省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吉林省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吉林省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办法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2 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备案申请。

3.对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备案申请。经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二、如何在发改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境外投资审批程序中的滴一步是在发改委或其地方机构进行核准或备案。已废止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改委暂行办法”)规定,在取得发改委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前,中国投资者不得签署任何具有蕞终法律效力的文件。发改委办法在保留上述原则性规定的同时,允许投资者将依法取得发改委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在签署的上述文件中明确为生效条件,与此前相比,该规定给予了投资者一定的宽松度,对促进投资意向达成和投资细节落实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未经发改委核准或备案,外管局、海关、出入境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等均不能为投资者办理与境外投资相关的任何手续,金融机构也不得向投资者发放贷款。根据拟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的战略重要性、投资金额等因素,境外投资项目也可能需要经国务院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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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的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

(5)需要对项目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备案的书面决定。

4.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的备案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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