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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申请中金融监管要求的解析
发布时间:2023-10-26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中金融监管要求的解析

(一)哪些类型的投资活动属于“境外投资”?

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2.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7.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这里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这里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二)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备案?哪些需要核准?

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这里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1)房地产(2)酒店(3)影城(4)娱乐业(5)体育俱乐部(6)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三)境外投资应在项目进展到哪一步的时候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答: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四)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是否存在有效期?

答:有。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如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五)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申请延期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境外投资项目延期申报文件

2、附送以下文件:

(1)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2)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3)投资主体关于延期的有关投资决策文件

(4)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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